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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一轉眼《可再生能源法》已實施十年了 現在進入吐槽時間

行業資訊sanyingjy2016/9/14 15: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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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3日,在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和國家能源局指導下,由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國循環經濟協會可再生能源專委會、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委會以及能源基金會(中國)聯合主辦的《可再生能源法》實施十周年研討會在京舉行。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孟偉發來書面致辭,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主任翟勇、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長朱明等領導出席會議并講話。

國電副總經理謝長軍:拋出5個問題,總結3句話

可再生能源立法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法律條文表述不夠準確和清晰,存在理論脫離實際的情況

可再生能源法中部分條款在嚴謹性方面還有不足。

例如,在規定電網企業義務時,僅籠統地表述為: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置范圍,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沒有具體措施規定和并網技術標準,未能有效指導地方政府科學合理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

(二)立法缺失環保條款,環境保護缺乏保障

在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中,也存在著與環境保護相矛盾的問題。一些小水電造成河水斷流,導致植被覆蓋率下降和水土流失;個別風電和光伏項目開發后水保工作不到位,沒有及時恢復植被,對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壞。

可再生能源法缺失對可再生能源開發過程中植被覆蓋標準、恢復時間、造成生態破壞的處罰措施,缺失光伏組件損壞或退役后如何回收的考慮,致使這部綠色法律對環保缺乏有效的保障。

(三)保障消納條款落實嚴重不到位,棄水棄風愈演愈烈

可再生能源法明文規定,要全額收購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然而,西南地區棄水、“三北”地區棄風形勢愈演愈烈,已成為當前阻礙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最大瓶頸。目前汛期棄水成為新常態,四川省去年棄水電量約200億千瓦時,今年預計增加到300億千瓦時,云南今年預計可能達到400億千瓦時。

今年上半年,全國平均棄風率達到21%,超過了2013年的17%,達到歷史之最,“三北”地區七個省區達到或接近20%,新疆和甘肅甚至達到了47%和45%。

在經濟增長乏力、全國電力產能過剩的大背景下,棄水、棄風問題在短期內很難破解,且有進一步惡化之勢。

對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建議中央和地方政府、電網企業、開發企業及社會各界共同努力,進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體系,實現“四個完善、四個提升”。

(一)完善立法標準,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

德國可再生能源法歷經幾次重大修訂,對法律政策有著全面、深入、細致的設計,是世界可再生能源立法領域的典范。德國法在做出原則性規定以后,還會進一步闡述具體操作方式。

例如,在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義務時,從具體操作層面對電網運營商的程序和步驟、處理并網請求的期限等方面都進行了明確而周全的規定。

建議我國學習德國立法經驗,細化法律條文,提高可操作性,促進利益相關方按照詳細可循的具體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完善跨區輔助服務機制,提升可再生能源異地消納能力

今年以來,我國先后打出可再生能源目標引導、配額和綠證、最低保障利用小時制度等一系列“組合拳”,向可再生能源消納難題“亮劍”。在經濟發展放緩的情況下,各地方政府因利益分配問題,接納外來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意愿不強,間接導致限電形勢加劇。

建議從立法的高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跨區輔助服務機制,明確規定東、南部發達省份對西部富余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接納義務,并對受電方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從而打破地方政府條塊分割的現狀,下好可再生能源消納的全國一盤棋。

(三)完善電量收購激勵機制,提升可再生能源上網比重

可再生能源具有波動性、間歇性的特點,調度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電網企業接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的積極性。

建議在制定新的政策時,可考慮向電網企業進行一定的經濟傾斜,參照對開發企業補貼制度,對電網企業接納、儲藏、傳輸可再生能源電量也進行一定程度的補貼,激發電網企業的積極性,在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盡可能增加可再生能源電力收購。

(四)完善定期追蹤評估機制,提升法律對產業的監督指導能力

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情況和法律執行效果需要得到及時反饋。德國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環保等部門每年向德國中央政府提交有關可再生能源發展情況的監測報告,并不斷根據新形勢修訂完善法律。

建議我國學習和借鑒德國經驗,建立定期的追蹤和評估機制,讓政府部門、立法機構以及公眾及時了解可再生能源法在執行過程中面臨的問題與挑戰,對立法形成規范的閉環管理。

發言中脫稿說的話絕對是心聲。這5個問題誰能回答?

1、火電產能過剩怎么處理?以后會像煤炭和鋼鐵行業那樣么?

2、西南棄水問題怎么解決?政府、電網、發電企業,到底誰來想辦法?

3、“三北”棄風限電已經五年了,甚至“十三五”愈演愈烈,各地幾乎都在加劇。怎么破?

4、外送電力通道的效率和能力,受端接受能力的關系怎么處理?

5、嚴重電力過剩的情況下,還要不要發展“核電”?

謝總在討論環節還總結了三句金玉良言

1、政府要作為,但千萬別作為過度

2、電網還要再努努力

3、發電企業要淡定,別被忽悠別跟風

 

發改委價格司副處長支玉強:補貼缺口年底很可能突破600億

現在補貼資金缺口越來越大,截止今年上半年,整個補貼缺口是累計550億元左右,盡管第六批可再生能源補貼目錄很快要下發實施,會緩解一定壓力,但隨著新增規模不斷擴大,到年底預計突破600億還是很有可能的。

再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附加,現在也面臨很大壓力。實體經濟的發展,遇到了很大壓力。制造業現在面臨著整個國際經濟下行,國內產能過剩,包括產業升級還不是那么快,各方面原因,造成現在實體經濟需求不夠,整個發展也面臨巨大壓力。

在這個情況下降電價,就是使用更低的電能成本,成為工業企業、實體經濟的強烈需求和呼吁,變成了中央、國務院的意見和要求。

現在就是“三去一降一補”,降成本當中重要內容就是降電價。現在再去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去增加它們的負擔,就形成了很尖銳的矛盾。

現行法律存在的問題

1、現在這些工商企業,包括自備電廠,自發自用的這些電量,拒絕交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如何對他們進行處罰,如何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這個在《可再生能源法》里面找不到特別的規定。

2、在法律規定上,對于補貼資金的來源也有一定歧義,《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的資金來自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這個是第20條規定的。

第24條又規定了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基金,基金來源既包括國家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也包括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這樣就造成了兩條規定不那么一致,在實際執行當中,可能有關部門也莫衷一是。這是法律需要完善的第一個方面。

3、下一步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怎么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恐怕也是不得不面臨的問題。在電力裝機過剩的背景下,不同電源之間的競爭肯定會越來越慘烈,這個是不可規避的現實。

如果現在大部分燃煤企業,都拿出它的部分電量來參與市場競爭。那么風電、光伏,繼續抱著燃煤標桿不變,下一步在市場上的競爭力肯定會受影響。

《可再生能源法》下一步修改,可能也要研究這方面的問題。電價形成機制怎么適應電力體制改革的大方向,怎么適應九號文的要求來做些完善。

4、化石能源消費的主體責任不太明確。2020年,2030年我們國家向世界上宣布和承諾,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達到15%、20%,但是現在化石能源的消費主體,它的責任和義務實際上并不是太明確。

一些地方政府的責任和義務,也不明確。因為現在像西部地區個別省份,出臺了一些行政措施,讓新能源給火電讓路,壓了新能源的發電量。應該說這些措施都與可再生能源的保障性收購、促進消納,是不相符的。

但是《可再生能源法》對于這方面的限制規定,卻不十分明確。一個是化石能源消費主體,一個是地方政府都要對非水可再生能源消費的占比,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下一步要價格補貼分離

首先可能就要實行上網電價的價補分離。電能在市場上應該按照統一機制去競爭、去實現價格,去發現價格。財政補貼這一部分,就是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的需要去設定補貼目標。

所以下一步首先可能要改革的就是實現價格和補貼的分離,為下一步促進電價和補貼的市場化機制的建立,奠定一個基礎。

補貼方面怎么改革呢?

就是把現在這種差價補貼變成定額補貼,加上綠色證書,還要保留一段時間,逐步降低。

另一方面當條件成熟時,推進配額加綠色證書交易機制,通過市場來發現補貼標準。

現在的固定補貼,就是財政這部分資金,隨著補貼強度逐步降低,以后可能要逐步取消。

現有補貼資金,以后就會調整補貼方向,更多是補貼分布式,促進像中東部地區分布式能源的這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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