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從“互聯網+”角度看電改“破”與“立”
自2002年國務院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5號文”)以來,電力體制改革取得巨大成就。電力行業破除了獨家辦電的體制束縛,從根本上改變了指令性計劃體制和政企不分、廠網不分等問題,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的電力市場體系。
但是,當前我國電力行業仍存在一系列問題,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來解決。近年來,隨著電力行業的快速發展,市場機制缺失、價格關系沒有理順、市場化定價機制尚未完全形成等問題更加突出。為解決這些問題,今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9號文”),要通過深化改革,還原電能的商品屬性,讓電價走向市場化,以促進電力行業又好又快發展,并推動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李克強總理提出制定“互聯網+”行動計劃,要通過大力發展互聯網經濟創新思維,實現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在互聯網與傳統產業不斷加速融合的背景下,本文對如何從“互聯網+”的角度看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進行了分析和思考。
社會再生產分為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四個環節,其中交換對生產和消費都有重要作用。電力行業的發、輸、配、售四個環節,分別對應社會再生產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四個環節。其中輸、配是電能商品的交換環節,居于社會再生產的交換范疇。“5號文”厘清了發、輸電之間的關系,由此成功實施廠網分離后,我國電力生產積極性極大提高,很快擺脫了缺電局面,但由于輸、配、售環節改革沒有取得突破,輸配電價不獨立、電網功能定位不清晰等問題,成為了制約電力行業又好又快發展的主要因素。
從電價方面看,當前我國電價體系中計劃和市場并存,計劃占主導地位,政府對電價采取成本加成定價方法直接審批,電價不能準確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及電能商品的真實成本,使得電源、電網建設缺乏正確的價格信號指引,電能不合理消費現象嚴重。其中,輸配電價由從事電能商品輸送業務的電網企業根據電力購銷差價核定,缺乏有效監管,輸配電價與成本之間沒有直接聯系,對電網企業缺少績效激勵,導致調峰、調壓、備用、事故支援等輔助服務電價制度難以形成。
從電網的功能定位看,本應處于交換環節的電網企業因其壟斷優勢,處于整個行業的核心地位,在承擔電能商品流通功能之外,既涉足電力生產環節,又涉足電力消費環節,帶來了一系列問題。例如,壟斷購、售電業務阻隔了電能生產和使用者的交流、影響價格信號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傳遞;部分地區對不同發電企業實施歧視性接入有礙公平競爭等。這些問題,既不利于提高電力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也不利于政府對電力行業的監管,更阻礙了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5號文”曾提出的大用戶直購電,囿于電價機制不到位,長期以來沒有取得進展。當前出現的發電設備利用小時不斷下滑,裝機容量過剩局面,與目前體制下發電企業、電網企業、電力用戶之間存在的市場信息不對稱,消費側信號不能及時反饋到生產側密切相關。
“互聯網+”不僅將計算機和信息技術引入到人類的生產和生活中,更重要的是正在對人們的思維方式產生深刻影響。作為國民經濟基礎產業,電力行業要融入到“互聯網+”的時代浪潮中,不僅要做到技術上的融合,更重要的是觀念上也要有突破。
“互聯網+”打破商品交換中間環節的壟斷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破”,二是“立”。
“破”是去中介化,這是互聯網對交換環節的革命。互聯網環境下,商品運輸與銷售者靠壟斷信息來獲取超額利潤的模式被打破,生產者和消費者可以通過更直接的交流方式來完成商品交換過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全社會效益得到提高。
“立”是打造新平臺,這是“互聯網+”對商品交換環節的創新。互聯網時代的“平臺”,是在平等的基礎上,由多個主體共建、通過資源共享實現共贏的開放性商業系統,平臺所具有的多方互動機制,不僅能使其提供者在滿足供需雙方要求的同時從中贏利,還能使平臺成為一個完善的、成長潛力巨大的“商業圈”。
從“互聯網+”的角度看電力體制改革,可以看出“9號文”提出的“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思路,正是“破”和“立”的過程。要把“9號文”落實到位,首先要完成的兩項工作是:一、核定輸配電價;二、將電網企業的運營模式規范到電能輸送范圍內。只有這樣,才能打破電能產品只有單一購買者和單一銷售者的格局,在多買多賣的“新平臺”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電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作用,否則,電網企業橫亙在發電企業和用戶之間,推進電力直接交易、放開售電側、發展分布式電源等改革措施很難取得進展。
核定輸配電價后,電網企業不再以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的價差作為其收入來源,而是成為電能商品的“快遞員”,通過收取過網費來確保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收益水平,可以還原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作用,更好地促進電力商品的流通,具體而言有三個方面的好處。
一是有助于充分發揮分電力商品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各環節的積極性。改變電網既是最大的買家,又是最大的賣家的身份后,其阻隔生產和消費的負面效應能夠消除,能激發起消費帶動生產、生產促進消費的良性循環,對生產環節,以銷定產能抑制發電企業的盲目擴張沖動,對消費環節,市場化的電價機制可以減少不合理用電需求。
二是有助于解決電力規劃、交易機構設置、售電側放開等一系列問題。電網企業不再是市場裁判員,政府機構才能更好地發揮市場監管、統籌規劃的職責,有助于從更高層次上促進公平競爭、促進節能環保和提高安全可靠性。電網企業不再從電力交易中牟利,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將得到消除,放開發用電計劃有章可循、有理可依、那么交易中心繼續放在電網企業內部,既符合電力交易的物理流程,也不會對市場交易的公開、公正和公平產生影響,困擾多年的交易機構設置問題將迎刃而解。
三是有助于電力交易“新平臺”的形成,促進電力用戶和全社會效益的提高。電網企業憑借現有的技術、信息和營銷網絡優勢,別的競爭主體基本沒有生存和發展空間,只有在電網企業不再從事競爭性售電業務的條件下,多元化的售電主體才能在公平競爭基礎上開展業務。在市場競爭環境中,多元化的售電主體須樹立起用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不僅簡單滿足用戶的電力需求,還要主動將“互聯網+”融入到電量預測、用電方案設計、電力營銷、售后服務等環節,構建起和用戶互動的生態圈,打造出服務全社會的電力交易新平臺,促進電力行業又好又快發展。